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2-31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农业科学院甜菜研究所网站

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以下简称全国甜菜区试)规范化、科学化,准确地鉴定甜菜品种在全国各甜菜产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为全国甜菜品种鉴定和推广提供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甜菜区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方案》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应该遵照实行。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

    第四条:全国甜菜区试由全国农技中心委托的有关单位主持。

    主持单位职责:

    1、贯彻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全国区域试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2、制定《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方案》。

    3、负责全国甜菜区试的具体实施。

    4、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组织召开全国甜菜区试年会及实地考察。

    5、汇总各试验点的试验资料,提交区试年会审议,并上报全国农技中心。

    6、初审参试品种,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处理全国甜菜区试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全国甜菜区试主持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甜菜区试的要求,确定试验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职责:

    1、对全国甜菜区试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全国甜菜品种区域试验方案》,及时进行田间管理和各项调查项目的观察记载。

    3、及时反映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4、按时向全国甜菜区试主持单位报送试验结果。

    第六条:有关各省(区、市)种子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搞好本省(市、区)内全国甜菜区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试验设置

    第七条:根据甜菜生产情况和发展规划,以农业自然区划为基础,结合行政区划和糖厂布局,设置全国甜菜区试网点。

    第八条:全国甜菜区试分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区设点。参试单位可参加三大区所有点次的试验,也可以选择参加某一大区试验。

    第九条:试验点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生态和生产代表性。

    2、技术力量较强,有较完备的试验条件。

    3、领导重视、支持全国甜菜区试工作。

    第十条:试验点及试验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生产发展等原因,试验点确需变动的,由区试主持单位提交区试年会确定。

    第十一条:国内各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试;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参加全国甜菜区试,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全国甜菜区试。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在中国境内有1—2年三个点次异地鉴定结果,且试验结果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品种。

    第十三条:参试单位需提前向主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寄到区试主持单位。

    第十四条:全国甜菜区试年会上,对申请参试的品种(系)进行审查,择优纳入试验。

    第十五条:凡被批准参加全国甜菜区试的品种,参试单位一次提供1年用试验种,于参试第一年1月30日前寄到。所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良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发芽率和千粒重。

    四、试验程序

    第十六条:全国甜菜区试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两部分。

    第十七条:全国甜菜区试各大区设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一般应是通过全国甜菜品种审定或鉴定的品种。各试验点分别设一个当地对照品种,当地对照品种应是当地种植面积较大的品种。对照品种一经确定,应在3—5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参试品种和对照品种由主持单位统一进行密码编号,再分发给各试验点。

    第十九条:试验田间设计和观察记载。

    1、小区试验: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4次重复,小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田间管理应适当高于当地大田水平。试验调查项目的观察记载按试验方案执行。

    2、生产试验:试验采用大区对比排列,不设重复,大区面积不小于0.5亩,田间管理略高于当地大田水平。

    第二十条:试验区内各项管理措施要及时,同一重复内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同一试验的密度、施肥量与方法等均应相同。

    第二十一条:全国甜菜区试滚动进行,每个参试品种需进行两年区域试验和1年以上(含1年)生产试验。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区域试验中达标的品种,第二年即可组织生产试验,二者可以交叉进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全国甜菜区试的品种,须到指定单位进行抗病鉴定。

    第二十四条:试验报废的,承试单位应在灾后7天内函告主持单位。

    五、试验总结

    第二十五条:各试验点应于11月30日前将试验结果报送区试主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试验缺区、缺苗过多或试验误差过大的作报废处理。区域试验必须有两年可靠结果方可用于鉴定品种。

    第二十七条:区试主持单位要及时地对各试验点报送的试验资料进行整理总结。

    第二十八条:在区试年会上,对主持单位提交的试验总结进行审议。符合生产试验条件的品种,安排进行生产试验;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品种,育种者可向全国甜菜品种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主持单位将试验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通知参试单位。

    六、区试年会和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全国甜菜区试年会在次年1月末前后,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召开,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区试年会主要议程。

    1、审议上年度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

    2、讨论确定试验方案。

    3、安排落实下年度试验任务。

    4、开展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根据区域试验工作需要,由全国农技中心会同区试主持单位,不定期、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域试验及参试品种进行实地考察。

    七、奖惩

    第三十二条:三年组织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主管部门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试验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报请主管部门对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不适于继续承担试验的取消其承试资格。

    八、经费

    第三十四条:全国甜菜区试经费列入农业部财务专项经费预算,由全国农技中心根据试验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全国甜菜区试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有参试品种的单位需交纳一定的参试费,用来补充试验费的不足。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打印』『关闭